(2017)鄂06民辖终1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佛山市保路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襄阳江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佛山市保路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襄阳江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民辖终1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佛山市保路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夏南路**号创越时代文化创意园*号楼***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襄阳江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城区檀溪路***号。上诉人佛山市保路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2017)鄂0602民初50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佛山市保路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上诉称,上诉人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应由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审理。襄阳江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未作书面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襄阳江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审法院起诉称,襄阳绿道网一期启动区项目滨江环古城段项目由襄阳市旅游投资有限公司作为发包方,施工方为湖北四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从湖北四环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部分工程。2013年10月23日,原告作为甲方,原审被告佛山市保路威环保材料有限公司作为乙方签订了一份《彩色陶瓷颗粒防滑路面工程施工合同》,根据合同约定,被告施工工程质量验收最终以建设、监理、设计验收签字为准,保修期内的任何维修事项产生的维修费用均由被告承担。2014年3月23日,双方完成一份《工程已完成施工面积统计表》,该统计表只是对被告施工工程的事项和数量进行了明确,而不是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的确认。《工程已完成施工面积统计表》的注明内容、2014年4月12日及2014年6月27日两次监理工程师通知单等证据均能充分证明被告施工工程质量不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必须返工维修。因被告拒不履行返工修复义务,原告于2014年4月30日、2014年6月30日与上海彩瑄建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对被告不合格工程两次修复施工,两次共应支付工程款513710.3元。原告多次要求被告支付该两笔维修工程款513710.3元,被告均予以拒绝。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为修复被告施工的不合格工程而支付的工程款513710.3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据其诉请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之规定,本案涉案工程即不动产所在地位于湖北省××市襄城区,属原审法院管辖区域,本案应由襄阳市襄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邓 胜审判员 刘雯莉审判员 黄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羽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