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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83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吴国臣申请执行邵桂莲、王孝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臣,邵桂莲,王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吴国臣,男,1949年8月22日出生,满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邵桂莲,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孝贵,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臣与被执行人邵桂莲、王孝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被另案查封,且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