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83执恢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吴国臣申请执行邵桂莲、王孝贵借款合同纠纷执行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国臣,邵桂莲,王孝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83执恢71号申请执行人吴国臣,男,1949年8月22日出生,满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邵桂莲,女,1972年6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被执行人王孝贵,男,1972年5月17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国臣与被执行人邵桂莲、王孝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均被另案查封,且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6)黑0183民初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诺审判员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二〇��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