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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82民初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钟延波周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钟延波,周云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2民初620号原告:钟延波,男,1970年8月29日生,汉族,集安市人,无职业。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被告:周云成,男,其他情况不详。原告钟延波与被告周云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钟延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天彬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馨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