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1民初5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平阳县九楼娱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平阳县九楼娱乐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81民初5067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法定代表人:邹建华,总干事。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浙江英普(义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平阳县九楼娱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依平。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平阳县九楼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立案后,以简易程序于2017年5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诉请判令被告:1.立即停止播放《我的SuperLife》、《明天我要嫁给你》、《舍不得把眼睛睁开》、《得意的笑》、《ByeBye》、《爱错》、《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十首侵权作品,在曲库中删除上述侵权作品;2.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及为制止侵权所产生的合理费用2000元;3.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流行歌曲·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收录了协会会员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享有著作权的《我的SuperLife》、《明天我要嫁给你》、《舍不得把眼睛睁开》、《得意的笑》、《ByeBye》、《爱错》、《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十首音乐电视作品(以下简称涉案作品)。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授权原告以自己的名义同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收取使用费,及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也未向原告支付使用费,以营利为目的,在其经营场所的点唱机中完整收录了原告管理的涉案作品供公众点播,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未作答辩,也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审理查明,中国唱片总公司出版的《流行歌曲经典?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20碟装)收录了涉案作品,上述作品精选集包装盒上标注“本出版物内音乐电视作品的全部著作权归属于滚石国际音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滚石公司)”。2012年3月6日,原告与滚石公司签订了《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双方约定:滚石公司同意将其依法拥有的音像节目的放映权、复制权(前述二者仅限卡拉OK经营场所)、广播权信托原告管理,以便上述权利在其存续期间及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完全由原告行使,上述权利包括滚石公司过去、现在和将来自己制作、购买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取得且有权做此授权的权利;滚石公司不得自己行使或委托第三人代其行使在该合同有效期内约定由原告行使的自主权利,惟就广播权的部分,得不受本条款的限制。原告对滚石公司的权利管理,指同音像节目的使用者商谈使用条件并发放使用许可,征集使用情况,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根据使用情况向滚石公司分配使用费,上述管理活动,均以原告的名义进行;原告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向侵权使用者提起诉讼等。双方还约定:本合同自2012年1月1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年;至期满前六十日滚石公司未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本合同自动续展三年,之后亦照此办理。2016年12月15日,申请人浙江英普律师事务所的委托代理人毛建丽来到位于浙江省温州市平阳县昆阳镇天来巷13号平阳宾馆九楼的KTV,以普通消费者身份进入666包厢进行消费,在房间内设置的点歌系统上进行查找、点播、播放,依次点播了涉案作品,并用摄像机对上述歌曲的点播、播放过程进行了摄像,消费结束后获得了该娱乐公司出具的金额为240元发票一张。随后,毛建丽将保全所拍摄的视频文件刻录成光盘。经审核,确认(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22472号公证书保全的歌曲与原告涉案作品的画面相同。被告系经营范围包括卡拉OK服务的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于2015年11月12日,在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包厢数为15个。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流行歌曲·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会员作品精选集(第二辑)》(20碟装),《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2016)浙杭钱证内字第22472号公证书及所附歌单、发票复印件、照片打印件、光盘,平阳县文广新局出具的歌厅娱乐场所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庭审中,原告主张公证保全的音乐电视作品与涉案作品画面相同。经比对,公证保全的作品内容与涉案作品相应的内容画面相同。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在无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可以认定滚石公司系涉案作品的作者。根据原告与滚石公司签订的《音像著作权授权合同》,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放映权,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提起本案诉讼。原告在公证证据保全时摄录的内容系点播曲目的部分内容,但该部分内容与涉案作品的相应部分一致。考虑到公证证据保全所受到的时间限制以及被告经营的是娱乐场所等因素,原告提交的公证书及所附材料足以证实被告在其经营场所提供涉案作品的点播服务。被告的上述行为未经原告许可,侵害了原告就涉案作品享有的放映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停止播放并从曲库中删除侵权作品,以及赔偿经济损失、支付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原告的实际损失、被告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被告应赔偿原告的金额(含合理开支)为3000元:1.涉案作品系音乐电视作品;2.被告成立时间较早,有15个包厢;3.原告同时向本院起诉被告侵害作品放映权纠纷案件共有二十个,本院对制止侵权必然会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等费用的合理部分在该二十案中予以分摊。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平阳县九楼娱乐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经营场所向公众提供《我的SuperLife》、《明天我要嫁给你》、《舍不得把眼睛睁开》、《得意的笑》、《ByeBye》、《爱错》、《自由》、《爱像大海》、《裙摆摇摇》、《童年》作品的点播服务,并在曲库中删除上述作品;二、被告平阳县九楼娱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经济损失(含合理开支)30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20元,被告平阳县九楼娱乐有限公司负担3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林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