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1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北京神州杰瑞科技有限公司与武汉齐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神州杰瑞科技有限公司,武汉齐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杰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双榆树西里5号楼1103号。法定代表人:杨焰,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汉齐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书城路52号洪山创意中心6楼。法定代表人:王一,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神州杰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齐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武汉齐进网络技术开发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2〕鄂洪山民商初字第0021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审判员 齐 俊执行员 罗翠琼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雨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