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2民初8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姜鹏飞与被告领跃(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鹏飞,领跃(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202民初8223号原告:姜鹏飞,男,1988年6月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庄河市明阳镇。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思雯,系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佳,系辽宁见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领跃(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法定代表人:王福强,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冲,系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系辽宁德中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姜鹏飞诉被告领跃(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姜鹏飞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思佳、任思雯,被告领跃(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芸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请求:1.被告支付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期间拖欠的原告工资3360元;2.被告支付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赔偿金840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30日,原告一直跟随孙昌胜在其在分包的由被告承包的“大连凯泰铭座C塔3-14C层”工程中工作,虽原告并未与被告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原告一直严格遵守被告的所有规定的工作时间,且工作兢兢业业,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原告认为与被告之间成立事实劳动关系,但被告一直未向原告支付劳动报酬。故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辩称,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也不存在雇佣关系,不同意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30日,发包方原告(甲方)与承包方孙昌胜(乙方)签订《艾德家装工厂-土建施工合同》,约定乙方承接甲方发包的土建装修工程,工程名称大连凯泰铭座C塔3-14C层,工程地点大连市沙河口区星海湾期货大厦西北体坛路。承包范围包工(材料由甲方提供及上楼搬运),承包方式凯泰铭座C座3-14层酒店图纸范围内(不含材料、工具耗材)。开工时间2016年3月27日,完工时间2016年8月30日。合同价款暂定2920000元,最终以决算为准。2016年9月1日,原告由孙昌胜招聘进入上述工程施工。2016年10月7日,孙昌胜向原告确认:“9月20天,20×320=6400,预支3040元,欠款3360元。”查,2016年11月14日,原告到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16年11月17日,该委员会作出大劳人仲不字【2016】第664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原告的仲裁请求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二条规定的劳动人事争议受理范围为由,不予受理。而后,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一份、欠条一份,被告提供的《艾德家装工厂-土建施工合同》一份及原、被告当庭陈述在案为凭,这些证据材料业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经查,被告领跃(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部分施工任务分包给孙昌胜,原告由孙昌胜雇佣,在孙处领取劳动报酬,孙昌胜与本案原告之间已形成事实上的雇佣关系。被告与原告未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没有长期、固定的工作关系,原告不受被告各项劳动规章制度和相关的劳动纪律的管理,没有从被告处领取劳动报酬,其与被告领跃(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之间并无建立劳动关系或雇佣关系的合意。原告向被告领跃(大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主张权利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姜鹏飞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 莉审 判 员 程 鑫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于晓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