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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6民初36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3699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国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自己与被告于2009年8月24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2月13日生一女王某甲。共同生活中自己常与被告因琐事发生争吵,且被告对孩子及家庭漠不关心,现夫妻感情已达破裂程度,故自己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王某某由自己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被告辩称,自己与原告经人介绍认识而结婚,婚后自己一直在打工,原告没有上班时,家庭及孩子的费用都由自己承担,认为夫妻感情未达破裂程度,故自己不同意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后于2009年8月24日在长安区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0年2月13日生一女取名王某甲,婚初夫妻关系尚可,近年来双方因经济及照看孩子有时发生争吵,致使夫妻关系不睦。今年来被告常居住在工地,为此原告诉讼法院要求离婚。庭审中,经调解原告坚持离婚,被告坚决不予同意,调解未果。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结婚证、身份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可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且育有一女,婚后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不睦双方均有责任,但原告主张的离婚事实不足以认定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依法不予支持。目前双方虽有矛盾,若原、被告本着珍视感情,对家庭及子女负责的态度,以正确的方式处理矛盾,加强沟通,互谅互让解决家庭纠纷,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为维护社会婚姻家庭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国栋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屈 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