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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5执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甘肃昊地矿业开采有限公司诉陕西富亿农金土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礼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礼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甘肃昊地矿业开采有限公司,陕西富亿农金土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礼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5执108号申请执行人甘肃昊地矿业开采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靖远县浙江商贸城2号楼4层。法定代表人张建奎,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陕西富亿农金土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礼泉县西张堡镇陕西资源再生产产业园中心楼001号。法定代理人曹化刚,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甘肃昊地矿业开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富亿农金土肥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甘肃昊地矿业开采有限公司2017年6月5日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425执108号执行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崔存文审判员  张步超审判员  邓国阁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苏卫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