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04执33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麻雪萍、莫燕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麻雪萍,莫燕芳,莫平建,张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04执3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麻雪萍,女,196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莫燕芳,女,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执行人:莫平建,男,1955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象山县。被执行人:张敏,男,196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象山丹东街道塔山花园88号申请执行人麻雪萍与被执行人莫燕芳、莫平建、张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行政区划调整,原宁波市江东区人民法院被撤销,由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继续执行,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莫燕芳、莫平建、张敏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麻雪萍执行款3500000元。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已轮候查封且均抵押他人。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钧审判员 郭 勇审判员 陈 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吕伟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