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81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占全李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全,李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610号原告:刘占全,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李海伟,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刘占全与被告李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