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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81民初2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刘占全李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讷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讷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全,李海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讷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81民初2610号原告:刘占全,男,1978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无职业,身份证号码×××,住黑龙江省讷河市。被告:李海伟,男,年龄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讷河市。原告刘占全与被告李海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占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9.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赵为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