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92民初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894江苏鹏辉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与杭州益涛纺织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鹏辉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杭州益涛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92民初894号原告:江苏鹏辉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山桥镇东洲村。法定代表人:许听大,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晓峰,常州市武进区遥观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杭州益涛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宁围街道宁新村。法定代表人:滕美芳。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鹏辉印染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益涛纺织品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诉。本院认为,本案受理后原被告协商一致,原告申请撤诉,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江苏鹏辉印染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江苏鹏辉印染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葛 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丹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