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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109刑初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高玉君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玉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晋0109刑初345号公诉机关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玉君,女,汉族。2016年12月13日因涉嫌犯非法拘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6日被取保候审。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以并万检诉刑诉[2017]2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玉君犯非法拘禁罪,于2017年5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松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玉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3上午9时许,被告人高玉君来到太原市万柏林区九院小区中区13号楼3单元403室被害人陈某家中,以让被害人陈某通知其丈夫李素杰回家解决欠款纠纷为由,用阻止被害人穿衣服、禁止被害人家人进入等方式限制其人身自由,期间对被害人进行殴打,致使其面部划伤和擦伤。被害人家属报警后民警赶到现场,被告人高玉君仍拒不开门。11时40分许,民警将门强行打开将被害人陈某解救。上述事实,被告人高玉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到案经过,被害人报案材料及陈述,证人证言,门诊病历及CT报告单,微信聊天记录,借条,情况说明,相关书证,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玉君为索取债务,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且具有殴打情节,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在非法拘禁中有殴打情节,从重处罚。被告人高玉君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高玉君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容耀民人民陪审员  多铁柱人民陪审员  张瑞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曹文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