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18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刘凤伟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伟,李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1880号申请执行人刘凤伟,女,198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李建军,男,1975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刘凤伟申请执行李建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502民初69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执行。本院查明,被执行李建军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建军的银行存款20万元至本院;(收款单位: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开户行:聊城农商银行铁塔支行,账号:9150115022742050003730)。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毛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延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