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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502民初6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冯合峰、赵新峰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合峰,赵新峰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502民初604号申请人:冯合峰,男,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区。被申请人:赵新峰,男,1980年9月8日出生,汉族,住东营市东营区。原告冯合峰与被告赵新峰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冯合峰立案后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新峰名下的银行存款18532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进行保全,担保人山东华信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出具担保函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赵新峰名下的银行存款18532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447元,已由申请人冯合峰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李艳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万同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