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余某与汪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某,汪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3160号原告:余某,男,1963年5月21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被告:汪某,女,1972年9月27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余某与被告汪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余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余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余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