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执4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陈世银与刘廷江杨小娟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世银,刘廷江,杨小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230执4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陈世银,男,1972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刘廷江,男,1971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执行人:杨小娟,女,1968年8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陈世银与刘廷江、杨小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12日作出(2016)渝0230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刘廷江、杨小娟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陈世银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刘廷江、杨小娟未履行义务,陈世银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刘廷江、杨小娟偿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3月5日向被执行人刘廷江、杨小娟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申报财产通知书、财产申报表、执行警示告知书、限制消费令,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刘廷江、杨小娟未按期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小娟在银行的账户,于2017年5月9日将被执行人刘廷江交公安临控系统临控,于2017年5月31日将被执行人刘廷江、杨小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于2017年6月1日将被执行人杨小娟在银行存款5006元扣划至本院。经本院执行,执行到位5006元,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94994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刘廷江、杨小娟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经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渝0230民初7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院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随时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雷光福审判员 陈剑波审判员 谭海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谭 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