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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26民初91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金根与张晓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金根,张晓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26民初9108号原告:张金根,男,194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张晓有,男,1965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浦江县。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浦江县浦阳街道月泉东路259号。负责人:何守根。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巍,男,成年,系原告员工。原告张金根诉被告张晓有、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立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浦江支公司于2017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司法鉴定申请。后原告胡美丽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之撤诉申请,自愿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美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40元(已减半收取),由张金根负担。代理审判员  项凯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叶雅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