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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622执8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焦少山与孙卫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少山,孙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622执83号申请执行人焦少山,男,1985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汾市人。委托代理人焦吉,男,系焦少山父亲。被申请人孙卫,男,196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大同市灵丘县人。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晋0622财保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孙卫所有的晋Bxxx**晋BAE**挂大货车。现因申请执行人焦少山与被执行人孙卫已达成抵顶协议。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孙卫所有的晋Bxxx**晋BAE**挂大货车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霍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李星元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