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302行审1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萌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02行审106号申请执行人: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淄川区松龄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其雪,局长。被执行人:张萌,男,1982年2月22日出生,住淄川区。申请执行人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4日以被执行人张萌与黄娜于2015年7月9日生育第2个子女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违法生育行为征收社会抚养费47736元。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川卫计征决字[2015]455-A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于2016年10月15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于2017年5月16日对被执行人进行了履行催告。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行政征收决定。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川卫计征决字[2015]455-A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行为根据和依据方面符合法律规定。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既不起诉又不履行,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31日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川卫计征决字[2015]455-A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二、被执行人收到本裁定后三日内缴纳社会抚养费47736元及滞纳金477元至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案件将依法强制执行。审 判 长  白佳海审 判 员  孙苗苗人民陪审员  杨 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司婷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