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7执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毕秀丽申请强制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雷波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雷波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雷波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3437执66号毕秀丽,女,生于1968年5月3日,彝族,云南省南涧县人,住云南省南涧县。龙梦江,男,生于1987年1月2日,汉族,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申请人毕秀丽申请强制执行的(2014)大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受凉山州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执行,于2014年12月1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45,00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龙梦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经大理监狱证实被执行人龙梦江已由大理监狱调往辽宁省监狱服刑,具体服刑地点无法查实。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龙梦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其家庭经济困难,无履行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对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4)大中刑初字第1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一审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杰古武智审判员 魏 纯 俊审判员 胡 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王 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