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4民初1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李树海与徐伟、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树海,徐伟,张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4民初116号之一原告:李树海,男,196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普兰店。被告:徐伟,男,1976年9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被告:张金华,女,1979年4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普兰店市。原告李树海诉被告徐伟、张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2017年5月19日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7年5月19日向原告送达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李树海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补交,应当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树海撤回起诉处理。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计1450元。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卢 芳审判员 林丽娜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曲 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