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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执20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袁根长与马海岗、肖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根长,马海岗,肖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4执207-2号申请执行人:袁根长,男,1973年3月27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马海岗,男,1971年7月6日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肖小红,女,1970年2月2日生,汉族,住正阳县。关于本院在执行袁根长与被执行人马海岗、肖小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拒不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肖小红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正阳支行(账号:。。。。。。。。。。。。。。。。。。)上的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史学金审 判 员  王 祯人民陪审员  史连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 员代  凤 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