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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105民初506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吴红卫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红卫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105民初5068号起诉人吴红卫,男,1970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拱墅区。本院于2017年6月1日收到起诉人吴红卫递交的诉丁荣贵租赁合同纠纷的起诉材料,诉请被告支付租金60600元利息30672元、律师费6000元等。根据现有证据查明:丁荣贵于2015年12月28日出具欠条一份,欠条上注明欠房租60600元。本院认为,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起诉人吴红卫未能向本院提供涉案房屋地址在本院辖区,本院对该案无管辖权,双方对管辖约定无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吴红卫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陆 玮审 判 员  郑 丹代理审判员  褚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代书 记员  严玉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