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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81民初21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与葛栋、周干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葛栋,周干华,兴化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281民初2142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住所地兴化市英武路18号楼。负责人:蒋郅兴,行长。被告:葛栋,男,1977年8月25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周干华,女,197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兴化市。被告:兴化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兴化市英武中路101号。法定代表人:吴春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化支行与被告葛栋、周干华、兴化市华远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11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陆传美人民陪审员  邵翠红人民陪审员  梅宏健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