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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民终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何清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何清,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1民终275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清,女,1975年5月9日出生,汉族,山东省地矿物资公司员工,住济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国,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兆鹏,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法定代表人:王学成,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展,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连旭,北京市高界(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何清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济南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联通济南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2016)鲁0103民初40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何清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判令联通济南分公司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按月租25元/月为何清使用0531-86551111号码继续提供服务;3.判令联通济南分公司赔偿何清经济损失3500元;4.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联通济南分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书第三页记载:“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3、被告提供的催缴历史工单虽系被告查询系统自动生成的,但被告通过拨打涉案号码催缴话费是合理合法的,且原告办理涉案号码后是否设置呼叫转移系原告的权利,原告不得以此为由否认被告对其进行催缴话费的事实。”判决书第四页记载:“2015年7月6日,被告以涉案号码欠费为由作暂时停机处理。2015年7月10日至8月25日期间,被告多次通知原告交纳通信费用,原告仍未交纳。”既然已经暂停服务,联通济南分公司是不可能通过涉案号码0531-86551111通知何清缴纳费用,并且涉案号码业务受理详单记载:“联系人为原告本人,联系电话8888****”,联通济南分公司依法应该并且能够通过该号码通知何清,但是联通济南分公司未能有效通知。原判决前面既然已经认定联通济南分公司通知何清的证据是有争议的,后面认定的事实也说明联通济南分公司用涉案号码是无法通知何清的,但是在判决书第四五页却仍然罔顾事实写到:“本院认为,……在被告已通知其交纳通信费用的情况下仍不交纳,被告对涉案号码作暂时停机并最终终止服务作销号处理,既符合双方协议约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该判决前后相互矛盾,缺乏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与本案判决无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而本案中联通济南分公司恰恰是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解除合同。本案判决援引上述法律作为判案依据,属于适用法律错误。2.联通济南分公司未尽到通知与提醒义务,单方面解除电信服务协议,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双方约定,其解除协议的行为无效。(1)何清办理过户时预留了电话号码和地址,联通济南分公司能够通知到何清。依据联通济南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中国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和“业务受理单”,何清2015年4月8日在联通济南分公司营业厅申请获得了0531-86551111号码的使用权,并且何清在办理该号码的申请时,预留了本人号码0531-88885555和家庭住址。联通济南分公司暂停和终止电信服务前应该而且能够通过双方协议约定的六种沟通方式中的两种(电话与信函)与何清及时沟通,通知何清及时缴纳通信费用,然而联通济南分公司未经通知何清,于2015年10月5日对何清使用的涉案号码作销号处理。(2)涉案号码的使用状态致使何清无从及时得知号码欠费停机的情形。依据何清提供的证据,涉案号码在联通济南分公司终止服务并且销号后一年多的时间里,直到2016年12月19日,仍在为涉案号码的原用户山东世纪航空拓展有限公司提供接转服务。依据联通济南分公司提供的证据“案件信息查询申请”和“业务受理单”记载:“2015年4月8日,联通济南分公司为何清办理了涉案号码的过户手续,业务类别注明:过户(仅客户),工单备注写明:值班经理刘海娜同意,不关联缴费,账户名仍为原单位名称,账户名称:山东世纪航空拓展有限公司”。这说明联通济南分公司对于涉案号码过户给何清后的使用状况是明知且同意,仅仅是客户变了,使用方式维持不变。涉案号码的使用方式是:拨打涉案号码自动转接至96666(山东世纪航空拓展有限公司)。在该种使用方式下,联通济南分公司无法通过拨打涉案号码来通知何清暂停服务和停机销号,只能通过拨打何清预留的0531-88885555号码和信函两种方式来通知。涉案号码特殊的经联通济南分公司许可的使用方式,使得何清除了联通济南分公司通知这一渠道以外,不可能及时得知电话欠费和被拆机的情形。(3)联通济南分公司依法在暂停和终止服务前应当通知何清而未履行通知义务。①依据《电信服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36号信息产业部2005年3月13日)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对用户暂停或停止服务时,应在二十四小时前通知用户”。依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工信部电管函[2012]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2012年1月20日)规定:“因用户账号余额不足等原因,可能导致暂停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在一个合理的提前时段内,提醒用户及时交纳通信费用,以免影响其正常使用电信服务。”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中,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了解除合同的条件。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因此,联通济南分公司未经通知,单方面解除电信服务协议无效。③依据双方签订的入网服务协议联通济南分公司也应当通知何清。据双方签订的《中国联通业务客户入网服务协议》第三条(二)5“为向甲方提供更好的服务,方便甲方了解中国联通各类业务服务和信息,一方可通过短信、彩信、wappush、电话、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与甲方就业务和服务进行沟通”。联通济南分公司提供的这份格式合同约定了双方沟通的方式,其中电话与信函是可以实现的通知方式。本案中,联通济南分公司既未根据《电信服务规范》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电信服务用户消费提醒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履行暂停服务和终止服务前的通知义务,没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履行通知义务,也没有履行双方协议约定的通过电话和信函进行沟通的义务,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因此,不应认定电信服务协议已经解除,联通济南分公司应当继续履行原协议。联通济南分公司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1.何清作为电信用户,缴纳电信服务费用是其主要的合同义务,不缴纳费用需承担由此导致的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2.何清没有缴纳电信服务费的事实清楚明确,2015年7月6日联通济南分公司根据合同的约定对诉争号码采取停机,到2015年10月5日销号长达三个月的时间,何清应该清楚联通济南分公司已经解除了与其签订的电信服务合同。3.涉诉号码本身就是通信手段,在2015年7月6日停机后处于可以接听但是无法拨出的状态,联通济南分公司通过此号码通知何清欠费的事实,是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何清要求必须通过其预留的所谓联系号码通知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4.电信服务条例赋予了联通济南分公司在电信用户欠费情形下所享有的权利,停止服务以及销号本身就是一种通知的形式。何清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为:1.判令联通济南分公司继续履行电信服务合同,按月租25元标准为原告恢复使用0531-86551111号码并继续提供服务;2.判令联通济南分公司赔偿何清经济损失3500元;3.诉讼费由联通济南分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5年4月8日,何清在联通济南分公司处办理了涉案号码0531-86551111的过户业务,将该涉案号码从山东世纪航空拓展有限公司变更到何清名下,并签署了联通济南分公司客户业务受理单(背面附客户入网服务协议)。该客户业务受理单显示的业务受理信息为:用户类型为普通电话;装机地址棋盘街46号柴油机厂招待所4楼;业务种类为过户(仅客户),联系人为何清本人,联系电话8888****;套餐信息为城市普通用户业务-乙种普通电话-市话;基本业务功能[备注]用户持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委托书、经办人身份证办理过户,过户后原有通话记录无法查询,如有亲情号码自动取消,值班经理刘海娜同意,不关联交费,账户名仍为原单位名称;账户名称山东世纪航空拓展有限公司,付费方式现金。该客户业务受理单背面所附的客户入网协议(甲方为何清,乙方为联通济南分公司)主要内容有:第一条入网要求及业务办理……第二条费用标准和费用交纳……(五)计费周期为自然月。由于客户跨计费周期使用通信服务,网络设备产生话单及相关处理会有时延,可能会发生当月部分费用计入后期话费中收取的情况。(六)若甲方为后付费用户,每月3日-25日为支付上月费用的交费期限。甲方应按时交纳通信费用。甲方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通信费用的,乙方每日加收所欠费用的3‰作为违约金,并有权暂停甲方服务;甲方交清欠费和违约金后,除甲方明确提出不开通或已销号外,乙方应在24小时内恢复甲方服务……(七)若甲方为预付费用户,则必须保证账户上有充足的款项。如甲方账户满足消费条件的余额不足,乙方有权限制或停止向甲方提供服务,且乙方可不再另行通知……第六条协议的变更与解除……(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协议,收回号码或账号并终止服务,并保留追究甲方违约责任的权利:……5、甲方欠费停机后2个月仍未交清通信费用和违约金的……。何清办理了涉案号码上述业务后,一直未交纳通信费用。2015年5月23日至6月27日期间,联通济南分公司多次通知何清交纳通信费用,何清未交纳。2015年7月6日,联通济南分公司以涉案号码欠费为由作暂时停机处理。2015年7月10日至8月25日期间,联通济南分公司多次通知何清交纳通信费用,何清仍未交纳。2015年10月5日,联通济南分公司对涉案号码作销号处理。2016年6月21日,何清向联通济南分公司交清了所欠的2015年4-7月的通信费用,并要求联通济南分公司按原协议内容恢复电信服务,联通济南分公司不同意。何清为处理本案纠纷委托山东加舜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担任其诉讼代理人,支出复印费8元、代理费3000元。何清委托的律师在从事委托活动中支出火车票349.5元、住宿费129元。一审法院认为,何清与联通济南分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何清取得涉案号码的使用权后,应依约于每月的3-25日交纳上月产生的通信费用,其长期不交纳通信费用的行为构成违约,在联通济南分公司已通知其交纳通信费用的情况下仍不交纳,联通济南分公司对涉案号码作暂时停机处理并最终终止服务作销号处理,既符合双方协议约定,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何清如需联通济南分公司继续提供电信服务,双方需重新签订电信服务合同,何清关于联通济南分公司按原电信服务合同继续提供服务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联通济南分公司对涉案号码的停机、销号行为并无过错,何清因此造成的损失亦不应由联通济南分公司承担。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何清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何清负担。本院二审期间,何清与联通济南分公司均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何清与联通济南分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享有权利履行义务。何清未在约定期限内足额交纳通信费用已构成违约。联通济南分公司提交的证据证明其拨打过涉案号码0531-8655111并接通成功。在何清无法提供相反证据的情况下,一审法院认定联通济南分公司已履行了暂停服务和终止服务前的通知义务,并无不当。何清未及时交纳所欠话费,联通济南分公司对涉案号码作暂时停机处理并最终终止服务作销号处理符合合同约定。何清关于联通济南分公司在销号前未进行通知的主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何清关于请求联通济南分公司按原电信服务合同继续提供服务并赔偿经济损失3500元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何清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何清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李耀勇审 判 员  李 萍代理审判员  陶巧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焦琳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