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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3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186号原告:杜某某,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