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31民初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原告杜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31民初186号原告:杜某某,女,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69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原告杜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郭 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