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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97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东莞市企石方程水暖器材购销部与东莞市昊东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莞市企石方程水暖器材购销部,东莞市昊东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972民初557号原告:东莞市企石方程水暖器材购销部。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企石镇下截村成龙一路,注册号为441900600322334。经营者:岑光,男,汉族,1973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委托代理人:胡博铿,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国武,广东众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东莞市昊东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厚街镇三屯村西环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41900559179136R。法定代表人:梁丹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企石方程水暖器材购销部诉被告东莞市昊东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31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企石方程水暖器材购销部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企石方程水暖器材购销部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收取受理费为1502.26元由原告东莞市企石方程水暖器材购销部负担。审 判 长  林雄东人民陪审员  李子聪人民陪审员  梁嘉仪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何卓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