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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04民初81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1

案件名称

胡波与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波,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04民初8199号原告胡波,男,1968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县。被告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望月湖街道荣湾镇190号。法定代表人唐建化,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229号岳麓现代城地下室及裙房1053。法定代表人曾建伟,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波诉被告长沙滨江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滨江公司)、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波撤回对长沙市神鹰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审 判 长  秦海松人民陪审员  唐丽君人民陪审员  张永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罗阿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