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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民初32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刘双成与钱永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成,钱永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983民初3218号原告:刘双成,男,1973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司机,住黄骅市。委托代理人:邱铁成,河北大港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钱永友,男,1968年3月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天津市河西区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农林路69号深国投广场1栋7楼。负责人:尤程明,总经理原告刘双成与被告钱永友、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双成于2017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成撤回对被告的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李陆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