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杨树杉与刘慧韬委托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树杉,刘慧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587号申请执行人杨树杉,男,197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嵩山街道办事处。被执行人刘慧韬,男,199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原住威海市环翠区北小城村,现住址不详。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1002民初466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执行人出国费用8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现住址不详。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未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相应的执行线索。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的(2016)鲁1002民初466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照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刘建涛助理审判员 刘大海助理审判员 江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丛东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