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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27民初1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付聪与刘金贵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南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聪,刘金贵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南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冀0927民初1152号原告:付聪,男,199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被告:刘金贵,男,195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南皮县。案由:拖欠劳动报酬原告付聪与被告刘金贵拖欠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立案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于2017年9月1日前支付原告劳动报酬72000元。二、双方再无其他争议。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1775元,减半收取,由被告刘金贵承担。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艳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毕盛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