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1972刑初9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郑文清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清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972刑初975号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文清,男,1980���12月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峡江县人,初中文化,住峡江县。因犯抢夺罪于2005年10月14日被原东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2006年9月18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0月9日被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4年11月2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3日被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6年11月24日刑满释放。现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二区检诉刑诉〔2017〕8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文清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彭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文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从2017年1月,被告人郑文清在东莞市大岭山镇多次实施盗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2017年1月4日3时许,郑文清到东莞市大岭山镇太公岭村大地街39号被害人郑某所经营伟彬(德兴)五金电器店内,盗走现金1200余元。破案后,被盗现金未缴回。二、2017年1月6日5时许,郑文清到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村大片美村井前一路42号被害人肖某经营的益某百货店内,盗走该店内香烟一批(价值9810元)和手机1部(价值520元)。破案后,被盗赃物未缴回。三、2017年1月7日3时许,郑文清到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村井前2街2号被害人罗某经营的大家欢便利店内,盗走该店现金1500元。破案后,被盗赃物未缴回。四、2017年1月7日3时许,郑文清到东莞市大岭山镇大片美村井前4街12号被害人魏某经营的美佳乐百货店,盗取该店现��1000余元和香烟5条(价值1060元)。在郑文清得手后准备逃离时,公安将其抓获,现场缴获作案工具及本案的涉案赃物,并发还给被害人魏某,在郑文清处还另缴获赃款1599.5元。以上事实,被告人郑文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没有异议,且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被害人郑某、肖某、罗某、魏某的陈述,证人陈某、叶某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价格认定明细表,发票,报价单、被害人报价情况表、说明,监控录像,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发还清单,被告人郑文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文清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郑文清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郑文清在实施第四宗盗窃犯罪时被当场抓获,属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郑文清在庭审中表示该宗犯罪系盗窃未遂的辩解意见,经查基本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关于本案的量刑。根据现行刑法规定,本案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具体到本案,被告人郑文清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其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表示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文清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7日起至2018年10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上缴国库。)二、责令被告人郑文清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害人郑伟彬退赔1200元、向被害人肖海连退赔10330元。三、随案移送的赃款1599.5元,其中1500元发还给被害人罗云廷,余款99.5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四、暂扣在东莞市公安局大岭山分局的自行车一辆,由暂扣单位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阳人民陪审员 伍乃仁人民陪审员 黎燕珊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钟占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