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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1228执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聂某与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两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两当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两当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1228执3号申请执行人聂某,男,生于1984年8月28日,现住两当县。被执行人卢某,女,聂某申请执行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两当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两民初字第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聂某于2017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被执行人卢某给付小孩抚养费96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某另嫁他人,已怀身孕,无经济收入来源,在给付1000.00元抚养费后,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聂某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并且书面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聂某申请卢某离婚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旭东审 判 员  马 高代理审判员  马建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韩沛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