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执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彭新要、陈向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新要,陈向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421执808号申请执行人:彭新要,男,1980年5月3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被执行人:陈向南,女,1989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皖凤台县人,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执行彭新要与陈向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皖0421民初105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5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该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被执行人陈向南在银行的存款40481元,期限1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姜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丁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