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322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胡永涛2017鲁1322执9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涛,郯城县富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胡永涛,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红花中学小区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504027536。被执行人:郯城县富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2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郯城县富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彤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