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2执9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胡永涛2017鲁1322执961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永涛,郯城县富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2执961号申请执行人:胡永涛,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住郯城县红花中学小区1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22196504027536。被执行人:郯城县富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国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鲁1322民初921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郯城县富民房产代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志森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陈彤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