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803民初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原告盖州市鑫岩土石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营口机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盖州市鑫岩土石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营口机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803民初667号原告:盖州市鑫岩土石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盖州市城关镇路西村。法定代表人:王德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大治,系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老边区路南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贾真贤。被告:营口机场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营口市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新联大街东1号。法定代表人:吴颋,系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原告盖州市鑫岩土石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机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营口机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属于当事人对权利的自我处分,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盖州市鑫岩土石方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655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王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