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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民辖终10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2-31

案件名称

陈文富、杨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文富,杨序林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民辖终10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文富,男,1954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金牛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序林,男,1969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上诉人陈文富以及原审被告成都市天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刘某因与被上诉人杨序林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2017)川0106民初34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陈文富上诉称,杨序林刘某强雇佣,第一责任人刘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刘某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诉请判令原审被告连带赔偿其因高坠造成的损失。本案系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关于“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原审被告天回公司以及陈文富住所地均在成都市金牛区,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涉及实体问题,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开元审判员  郑 慧审判员  李 露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曾 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