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112民初7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12

案件名称

原告武亮亮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王栋、李小丽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亮亮,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王栋,李小丽

案由

责任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2民初738号原告:武亮亮,男,1987年5月7日出生,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滋堃,陕西庄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号。负责人:雷兴权,总经理。第三人:王栋,男,1987年1月22日出生,汉族。第三人:李小丽,女,199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原告武亮亮与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第三人王栋、李小丽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程序合法,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亮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1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负担556.5元,退还原告556.5元。审 判 长  徐世界审 判 员  汶 辉人民陪审员  樊魁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仲海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