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281民初72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09
案件名称
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与南京特佳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南京特佳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281民初7246号原告: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法定代表人:陆纪兴,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总经理。被告:南京特佳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江宁区。法定代表人:李巧梅,南京特佳服饰有限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特佳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南京特佳服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江阴市新大陆针织辅料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南京特佳服饰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18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高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王海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