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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02执2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罗云凡、黄海波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萍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云凡,黄海波,叶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02执204号申请人罗云凡,男,1979年11月15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黄海波,男,1978年12月24日生,汉族,住萍乡市。被执行人叶玲,女,1981年5月15日生,汉族,住萍乡市。本院在执行申请人罗云凡与被执行人黄海波、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正在履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赣0302民初21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提出恢复执行申请,并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罗军审判员  苏杭审判员  陈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龚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