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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3民再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吕振明、浙江兴欧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吕振明,浙江兴欧轴承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零七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603民再5号原审原告:吕振明,男,1963年8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原审被告:浙江兴欧轴承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平水镇平水街30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企合浙绍总字第000274号。法定代表人:娄冬荣。原审原告吕振明与原审被告浙江兴欧轴承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2016)浙0603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6年12月26日作出(2016)浙0603民监11号民事裁定,再审本案。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审原告吕振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浙0603民初666号民事调解书;二、本案按原审原告吕振明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审原告吕振明负担。审 判 长  刁学伟代理审判员  王炳江人民陪审员  周宗芳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 记 员  徐栋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