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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60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518号原告申某某,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本院受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某某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申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白海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