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民初25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申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602民初2518号原告申某某,女,1978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被告冯某某,男,汉族,1972年12月26日出生,延安市宝塔区蟠龙镇。本院受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申某某于2017年6月5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申某某负担150元。审判员 白海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高 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