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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30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东与马牛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马牛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3086号原告:刘东,男,1993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马牛兵,男,1971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长江西路687号拓基城市广场金座B幢3层及13层西半层1312-13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50164333U(1-1)。负责人:常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凌晞,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素娥,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与被告马牛兵、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于2017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刘东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5元,减半收取计537.50元,由原告刘东负担。审判员  李中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晓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