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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981执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罗超群与湖南兴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沅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超群,湖南兴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81执51号申请执行人罗超群,被执行人湖南兴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沅江市琼湖西路481号。法定代表人徐洪亮,系该公司总经理。罗超群与湖南兴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执行。执行依据为本院2016年8月15日作出的(2016)湘0981民初75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标的4769794.83元(含诉讼费,执行费,迟延利息另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1月26日,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湖南兴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塞南湖有兴组房产权证号为71××46(面积为5844.53平方米)的房屋和被执行人湖南兴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位于沅江市琼湖办事处塞南湖有兴组沅国用(2013)字第002066号、第002067号、第002068号土地。现查封标的物处置尚需时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罗超群与湖南兴洋船舶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2017)湘0981执51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 小 林执行员 张 建 平执行员 杨 立 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伍昌(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