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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25刑初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郭欢迎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考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百荒,郭欢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25刑初229号自诉人郭百荒,男,1971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人郭欢迎,男,1991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自诉人郭百荒以被告人郭欢迎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7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自诉人诉称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3日作出(2016)豫0225民初4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自诉人郭百荒多次向被告人郭欢迎催要欠款,被告人不予履行。自诉人向兰考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兰考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17日作出了(2017)豫0225执779号之一执行裁定书,限被告人郭欢迎立即执行,被告人郭欢迎拒不执行法院裁定书。自诉人认为,被告人郭欢迎有能力执行兰考县人民法院生效裁定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涉嫌构成拒不执行裁定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郭百荒于2017年6月5日以被告人郭欢迎已全部履行裁定义务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人郭欢迎的控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自诉人郭百荒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郭百荒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马俊超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杨峰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