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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27财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刘永峰、陈守贵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永峰,陈守贵,张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727财保56号申请人:刘永峰,女,197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阳原县。被申请人:陈守贵,男,196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被申请人:张汉,男,1974年9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大同市。申请人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扣押被申请人张汉所有的晋B×××××(晋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以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提供担保。2017年5月17日18时许,被申请人陈守贵驾驶的被申请人张汉所有的晋B×××××(晋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沿109国道由北向南行驶到256KM+300M处(交叉路口),与沿五马坊村道由东向西行驶的申请人刘永峰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申请人刘永峰受伤(详见诊断证明),双方车辆均有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此次事故经阳原县交警大队作出认定,被申请人陈守贵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申请人刘永峰负事故次要责任。申请人为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张汉所有的晋B×××××(晋B×××××)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曹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