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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82民初14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桦甸市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谢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甸市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鹏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82民初1455号原告:桦甸市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刘尚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岩,吉林桦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鹏,男,住吉林省桦甸市。原告桦甸市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谢鹏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4日立案受理,原告桦甸市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桦甸市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桦甸市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桦甸市深度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刘清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张 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