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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802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海平与被执行吴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平,吴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85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平。被执行人吴爱军。申请执行人王海平与被执行吴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冀0802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海平以与被执行人吴爱军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天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