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2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海平与被执行吴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海平,吴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2执857号申请执行人王海平。被执行人吴爱军。申请执行人王海平与被执行吴爱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冀0802民初48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海平于2017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海平以与被执行人吴爱军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志献审判员 吕文胜审判员 王恩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刘天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