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莱西市世纪海峰电脑经营部与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莱西市世纪海峰电脑经营部,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3263号原告:莱西市世纪海峰电脑经营部,住址:青岛莱西市威海中路105号。经营者:程俊生,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尹大帅,系公司员工。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理有限公司,住址:莱西市姜山镇新天地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韩清洁,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莱西市世纪海峰电脑经营部与被告青岛新天地固体废物综合处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0日立案。原告莱西市世纪海峰电脑经营部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莱西市世纪海峰电脑经营部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邴兴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臧甜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