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8执3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6-05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与王路、袁炜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王路,袁炜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8执326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住所地苏州市干将西路515号。负责人:温咏,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天睐,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汤子高,江苏拙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路男,男,1982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被执行人:袁炜钰,女,1982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苏州市吴中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金阊支行与王路男、袁炜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情况、房地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房地产情况、车辆管理部门的车辆登记情况等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金枫美地花园28幢1004室。上述房产由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查封,本案无处置权。其他未查到可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为550683.01元及其利息等。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 瑾审判员 吴华周审判员 王达雷二〇一七年六月五日书记员 罗 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